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名称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
| 索引号 | 014336023/2016-00043 | 分类 | 法规规章 税务 公告 |
| 发布机构 | 地税局 | 公开日期 | 2016-08-11 |
| 文号 | 苏地税规[2016]4号 | 关键词 |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现将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