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6〕4号
2016-08-11
名称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索引号014336023/2016-00043分类法规规章 税务 公告
发布机构地税局公开日期2016-08-11
文号苏地税规[2016]4号关键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现将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1日

立即登录